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6.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和校考均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艺术类招生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不仅取消其艺术类专业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而且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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