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22年招生条例》已经发布,主要包括学校简介、招生计划、申请条件、招生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及各省(市、区)主要招生部门的出处,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招生工作。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第三条学校实施教育部阳光高考工程,接受上级、社会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学校概况第四条学校全称: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校代码:13997第五条学校地址:莱阳市文化路11号,山东省第六条办学性质和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第三章组织第八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市、区)的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专科学校的招生工作。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理电话:0535-2603913。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第十一条学校202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条例、学校网站等官方指定媒体和专栏公布。第五章招生规则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负责招生,省招生部门负责监督。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电子档案的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价和录取。享受奖金政策的候选人,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第十四条招生批次:以原籍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学校招生批次为准。第十五条候选人的外语不受限制,男女比例不受限制。第十六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市、区)招生机关备案的有关规定。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应在符合志愿者所选科目要求的前提下被录取。(1) 对于按专业(类别)报考的省份,在报考的考生中,学校将根据专业自愿录取。(2) 对于按学校(或专业组)备案的省份,在备案的考生中,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备案结果,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报名。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年级差异。如果专业志愿者人数超过计划人数,且考生备案分数和志愿者顺序相同,则按照汉语、数学和外语总分的顺序对考生的专业志愿者进行会面,然后依次比较各个科目的分数。2、对实施平行志愿服务的省(市、区),执行有关省(市、区)的备案规定,按照“评分优先、跟随志愿者”的原则接受备案。3、未开展平行志愿服务的省(市、区),按照所在省(市、区)的规定准入。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者排队报名”的招生原则。第十七条录取结果公告和录取通知书邮寄:考生可以通过原籍省(市、区)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的考生的录取通知书由学校在填写志愿者时发送至考生需要发送的地址和收件人(如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及时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35-26039972603998)。第六章收费和退款标准及补贴政策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确定收费标准,等。退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办字[2018]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校采取奖励、贷款、补贴、津贴、免税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助学项目。补贴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的《山东省学生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会计[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资格复审与发证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和复审。任何欺诈行为都将被取消资格。第二十一条(一)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经德、智、体、艺、劳等方面鉴定合格,达到本培训大纲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取得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将获得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证书。(2) 专科升本科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当年文件执行。(3) 专业转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和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第八章其他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报名咨询电话:0535-26039972603998邮箱:qeczsb@163.com学校信息网络:http://www.hdxy.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www.hdxy.edu.cn/zs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事宜。未经学校许可,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