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致全损 险企应按保额赔还是车辆实际价值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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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消息,投保车损险的车辆,发生全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车损保额还是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石门县人员法院日前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4年1月,小帅花8万元购买了一台“二手车”,并投保车损险,保额为10万元。

2024年11月,小帅车辆行驶中自燃致全损,车辆残值金额为1200元。事故发生后小帅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应当按照小帅买车时实际支付的价款(8万元)赔偿,但小帅主张按投保时的保险金额(10万元)赔偿。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帅为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双方成立合同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车损时双方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故本案车损的保险赔款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双方在保单中约定车损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该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无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等效力瑕疵的情况下,该约定合法有效。

因双方均认可车辆残值金额为1200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车辆残值后,还应赔付小帅车辆保险金98800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