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精神,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明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推进外来人口随迁子女仅凭居住证入学。
对于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优先安排脱贫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流动的随迁子女根据其意愿由户籍地保障入学,不愿回户籍地的,参照本细则,按空余学位情况调剂安置入学。
第三条 对需要在南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的通知》 (教港澳台厅涵〔2018〕64号),凭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享受持内地(大陆)居住证公民的同等待遇,参照本细则,按空余学位情况调剂安置入学。
第四条 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要在南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的外籍人员,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参照本细则,按空余学位情况调剂安置入学。
二、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南明区有效“居住证(IC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在“南明辖区内办理居住证时长证明”、缴纳的贵阳市社保清单或贵阳市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时长实行“累计积分”,积分表如下:
项目 | 分值(按月计分) | 计分说明 |
居住证(IC卡) | 居住证(IC卡)原件或办理居住证时长证明(1分/月) | 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父亲或母亲)之一持有的南明区公安部门核发的近六年(2017年7月-2023年6月)有效居住证原件(IC卡)或居住辖区派出所出具近六年来实际办理居住证时长证明,此项满分72分。 |
社保证明 | 用工单位缴纳(1分/月) | 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父亲或母亲)一方个人或用工单位缴纳的贵阳市近三年(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社保清单累计积分,此项满分为36分。 |
个人缴纳(0.5分/月) | ||
工商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1分/月) | 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父亲或母亲)一方作为法人经工商部门办理的贵阳市近三年(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有效营业执照及缴税凭证,此项满分为36分。 |
注:居住证(IC 卡)为必选项,社保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为二选一项目(以积分最高项目计分)
三、工作程序
第六条 随迁子女实行“一网通”,统一登录“贵阳市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按照入学服务平台短信通知要求进行线下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安排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报名;未达到公办学校录取条件的,可选择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或回户籍地就读。
四、其他说明
第八条 监护人应依法履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申请子女入学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确保“人籍一致、人班一致”,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转学,严禁出现空挂学籍等现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南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